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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除隐性壁垒 提高民企参与PPP项目积极性
【http://www.life286.com】 【2017-03-04 14:38】 【来源: 四川政协报】

  提案点击:《破解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体制机制障碍的建议》

  提案人:全国政协委员,民盟中央常委、四川省委副主委,成都市政协副主席 李铀

  提案背景——

 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模式,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,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、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。民营企业参与PPP投资的主动性和深度,是衡量PPP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。但当前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存在诸多障碍,各地PPP项目大多由政府与国有企业合作实施,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受到影响。

  提案建议——

  出台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》,将PPP由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。通过立法,解决目前在招标采购中政府采购、工程招标等竞价平台基于不同法规而管理不统一的问题。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》已于2016年初开始征求意见,建议加快修改和出台法律,让PPP项目有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,更好地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。

  打破隐性壁垒障碍,解决民营企业的参与准入门槛问题。招标选择社会资本方时,要合理设定投标资格和评标标准,消除隐性壁垒。放宽进入领域,将PPP推广与国企改革相结合,通过各类型投资主体相互持股、参股组建项目公司,共同参与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。在确定付费机制、投资回报率和价格调整机制的过程中,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帮助。

  建立针对性税收政策,形成完整的PPP项目优惠政策体系。系统清理散布于多个税种的政策文件中涉及PPP项目建设运营的税收政策,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。运用税收减免、税收返还、投资抵扣、加速折旧等政策工具,推动PPP项目健康发展。

  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,打消民营企业的观望和顾虑心理。为PPP项目产权提供公开交易平台和通道,保证在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下实现社会资本的有序退出。因政策调整、政府违约、不可抗力等原因,造成提前终止合同,要设计合理的补偿措施,给予投资人合理的价格补偿。建立临时接管制度,保障项目设施正常运行,确保公众利益不受影响。

  连线——

  在2016年国务院开展的针对民间投资政策落实问题的专项督查中,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模式的推进是督查焦点之一。近年来,PPP模式虽然一直被大力提倡,但真正落地却有诸多困难,民营企业很难赢得更多的参与机会。

  “有的招投标中限定‘企业要有30年以上行业经验’‘取得多项国际证书’等硬性条件。”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有治说,这样的高门槛等于把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。省工商联在调研中也发现,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积极性不高,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地方政府认为PPP模式不可靠、风险高,而且面临较大的审计压力等,建议由上至下地建立完善相关机制,实现规范引导。

  省政协委员、四川省经济法律研究会会长司马向林也认为,完善的制度体系是PPP成功实施的基础,其中最关键的是落实风险分担机制。除财政管理之外,立项管理、定价机制、税收优惠、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政策也须进一步完善。

  □本报记者 刘奕锋

  原标题:消除隐性壁垒 提高民企参与PPP项目积极性

编辑:张四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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