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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
【http://www.life286.com】 【2017-03-10 15:47】 【来源: 57365线路检测中心】

刘建军委员。57365线路检测中心记者 张异同 摄

 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北京3月10日讯(记者 张异同)

  提案点击:《关于将<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>纳入立法规划的建议》

  提案人:住川全国政协委员,九三学社中央委员、四川省委副主委,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原副院长刘建军

  提案背景——

 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解放初期合作化运动,具有集体所有、合作经营、独立核算、民主管理的性质,承担着管理集体资产、提供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服务、协调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等职责。当前,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正在各地积极开展。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确认、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、成员资格界定等法律问题成为改革推进的困扰和阻碍。

  提案建议——

  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纳入立法规划,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、成员政策界限、权利义务、组织运行等,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,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,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,为改革扫清法律障碍、为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提供法律规范。

  连线——

 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。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,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,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、收益、有偿退出及抵押、担保、继承权”;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:“完善农村产权权能”;国家“十三五”规划纲要提出:“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和集体资产所有权实现形式,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。”

 

 

编辑:张四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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